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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辽宁互邦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杨建东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互邦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杨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互邦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62号。被执行人杨建东,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辽宁互邦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东合货款纠纷一案,本院的(2012)朝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本金1,077,78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土地和车辆;有房产但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3万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朝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