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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南北永安商贸中心(经营者:黄建福)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南北永安商贸中心,北京市鹏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6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南北永安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运北木材批发市场内。经营者:黄建福。被执行人北京市鹏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郎辛庄村73号。法定代表人,李连奎。申请执行人北京南北永安商贸中心(经营者:黄建福)与被执行人北京市鹏都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南北永安商贸中心(经营者:黄建福)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4042号判决书于2017年05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6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