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旭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旭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720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旭升(曾用名郭许开),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孟州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1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9月1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春福,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旭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冬霞、王雪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旭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郭旭升与被害人张某在孟州市汇丰步行街“小碗菜”饭店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相互殴打,郭旭升用碗将张某左脸砸伤。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7年6月14日,郭旭升到孟州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郭旭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旭升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郭旭升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郭旭升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郭旭升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系自首;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3、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供了书证:谅解书、收到条,请求对被告人郭旭升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郭旭升与被害人张某在孟州市汇丰步行街“小碗菜”饭店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相互殴打,郭旭升用紫砂碗将张某左脸砸伤。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7年6月14日,郭旭升到孟州市公安局投案。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郭旭升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张某30000元,并取得张某的谅解。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犯罪嫌疑人免冠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存单及个人存款证明、住院病历、谅解书、收到条。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证明:2017年4月9日12时许,我在收银台工作,因为一个高个子男子的孩子把一个低个子的顾客的卤面打翻了,两家发生了争执打架,我当时吓的太害怕,就看到双方都打架了,男的和男的打,女的和女的打。过了一会我看到低个子的男人带着他媳妇走了,高个子的脸上留着血在店里坐。(2)证人宋某证明:2017年4月9日12时左右,我和我老公张某还有两个女儿在汇丰小碗菜吃饭,在结账的时候,一个光头男子和他一起的一个女子说我的女儿把他们的卤面打翻了,我说要不一人付一半吧,对方说就那吧,我也不要你们赔了,当我们准备走的时候,光头男子一直骂骂咧咧的,我和我老公就和他们吵起来了,吵着吵着就动手了。我和那个女子相互拉扯,我老公和那个男的打在一起,双方就是互相打对方,后来光头男子拿了一个碗砸在我老公的面部,我老公的左眼角被那个男的砸烂了,流了好多血,后来我丈夫去医院缝了二十多针。(3)证人孙某证明:2017年4月9日12时左右,我和我丈夫郭旭升在汇丰步行街小碗菜吃饭,期间一个女孩把我们的卤面碰撒了,这个小孩的妈妈说一人付一半吧,我丈夫说不要了。小孩的妈妈就说“不要去球”,我老公就回了她一句“你这说话咋真占地方来”,这时这女的老公就过来打了我老公胸部一拳,我们双方就撕扯了起来。我和这个女的厮打的时候,我看到这个男的脸上流血了,后来我们就被拦开了。这个男的具体怎么受伤的,当时我没有看到,我后来问我老公,他说不记得拿啥东西砸住了。(4)证人郝某证明:2017年4月9日12时左右,我在后厨干活,听到前边有吵闹声,我就出来了,看到两男两女在互相打架,我上去拦架,但没有拦开,一个40多岁的光头男子拿了桌子上的小碗朝那个30多岁的高个子男子头上砸了一下,然后这个高个子男子的头上就流血了。后来我就出去找人拦架,并打了报警电话,等我返回店里的时候,光头男子已经离开了。3、被害人张某陈述:2017年4月9日12时左右,我和我妻子还有两个女儿在汇丰小碗菜吃饭,在结账的时候,一个秃顶男子和他一起的一个女子说我的女儿把他们的卤面打翻了,我妻子说要不一人付一半吧,对方不耐烦的说算了算了,不让你们出钱了,但这个男子估计是心里烦气,我见他嘴里一直在絮叨,还一直说话带把儿,我就朝他脸上扇了一下,我们就互相揪住对方,他趁我不注意,用小碗一下打在我的左太阳穴处,当时就流血了。之后我们还又互相撕扯了一会,后来就被我妻子拦开了,我妻子还拨打了报警电话,这个男子不知道什么时候走了。我在医院缝了20针,右手食指被咬烂,右肩后边疼,脖子抓烂了。4、被告人郭旭升供述和辩解:2017年4月9日12时左右,我和我妻子在汇丰步行街小碗菜吃饭,期间一个女孩把我们的卤面碰撒了,这个小孩的妈妈说一人付一半吧,但她说话态度很不好,我就说不要了,我转身对我妻子说多大点事啊,咋咋呼呼的,我刚说完,这个小女孩的父亲就过来给了我一拳,我们就互相撕扯起来,他妻子和我妻子互相打,我和这个男的互相打,打的期间我从旁边随手拿了一个小碗,朝这个男子的脸上砸了一下,后来我看到他的左脸烂了流血了,随后我们就不打了。打架的过程中我用脚踹该男子的媳妇一脚。对方男的打我的头部、胸部四五拳,对方女的打我头部几拳。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照片、光盘。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旭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旭升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旭升能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郭旭升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旭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娟娟审判员 高中祥审判员 刘方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