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乌宁其申请执行孟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宁其,孟根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760号申请执行人乌宁其,男,蒙古族,1992年04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乌审召镇,职工。被执行人孟根花,女,蒙古族,1976年03月0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牧民。乌宁其申请执行孟根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内0626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孟根花应偿还申请人乌宁其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乌宁其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孟根花一卡通,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内0626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那 日 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