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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军与徐春龙不当得利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2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被执行人徐春龙,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环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徐春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春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军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春龙向申请执行人李军归还不当得利69799.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73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案件款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当场履行完毕,并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本院认为,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848号��事判决书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基本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