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6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6336宋育刚与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育刚,王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6336号原告:宋育刚,男,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民,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义,男,198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宋育刚诉被告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0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20日向原告宋育刚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原告宋育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育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经收取275元,由原告宋育刚负担137.50元,余款137.50元退还原告宋育刚。审 判 长 张二如审 判 员 叶二波人民陪审员 许华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俊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