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与被申请人马明益、李红武、李孝川、聂玉莲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马明益,李红武,李孝川,聂玉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937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安路5-23号。负责人:冯跃辉,行长。被申请人:马明益,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李红武,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李孝川,男,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聂玉莲,女,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与被申请人马明益、李红武、李孝川、聂玉莲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马明益、李红武、李孝川、聂玉莲名下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明益、李红武、李孝川、聂玉莲名下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