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执8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董秀印与翟玉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秀印,翟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2执802-1号申请执行人董秀印,男,199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执行人翟玉柱,曾用名翟福海,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董秀印与被执行人翟玉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02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案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402执80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文杰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