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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海芹与孙明、孙亮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芹,孙明,孙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海芹,女,195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根河市好里堡镇第六小学退休,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孙明,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孙亮,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姜海芹诉孙明、孙亮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2017)内0782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房屋过户,执行费5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明、孙亮同意协助申请执行人姜海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民初1924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