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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40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梅与刘永萍、张月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梅,刘永萍,张月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0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永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月保,男,汉族。本院执行的陈梅与刘永萍、张月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初63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永萍、张月保应向陈梅偿还借款本金52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550元,执行费9250元。但被执行人刘永萍、张月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后,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永萍、张月保共同共有房产一处,地址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北路137号701号(房产证明号:0074958),查明被执行人张月保在本院(2015)榆执字第03196号案件中系申请执行人,张月保在该案中有执行款,扣留了被执行人张月保在本院(2015)榆执字第03196号案件的执行款70万元,现因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40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王俊山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强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