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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淑琴、吕雪峰与张海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琴,吕雪峰,张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李淑琴,女,1956年3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吕雪峰,男,1981年11月25日生。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伟海。被执行人:张海斌,男,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淑琴、吕雪峰与被执行人张海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海斌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 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