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财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枣阳市昕薪典物流有限公司、枣阳市三优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阳市昕薪典物流有限公司,枣阳市三优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财保612号申请人:枣阳市昕薪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法定代表人:连兵,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枣阳市三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法定代表人:李吉宏,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枣阳市昕薪典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阳市三优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阳市昕薪典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阳市三优建材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汉十铁路HSSG-5标项目经理部)享有的到期债权4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枣阳市昕薪典物流有限公司以连兵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鄂F×××××)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阳市昕薪典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枣阳市三优建材有限公司对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汉十铁路HSSG-5标项目经理部)享有的到期债权430000元;二、冻结连兵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处分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正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