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65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李某甲、李某乙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有位于某某县某某镇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XX**号),并对被执行人李某的位于某某县某某镇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某大街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XXXXX),并对被执行人李某乙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6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