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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福田与被执行人牟金标、牟海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田,牟金标,牟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孙福田,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牟金标,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牟海利,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牟金标。本院在执行(2016)黑02民终149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除有两套未确定产权的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权,本院须等待产权确定后对该两套房产强制执行,以上情况均已向申请执行人明确说明,并听取了其本人对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综上,本案依法可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等待条件成就时,本案依法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终14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微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