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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锋与边亮明、曹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锋,边亮民,曹冬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290号申请执行人高锋,男。被执行人边亮民,男。被执行人曹冬利,女。本院在执行高锋与边亮明、曹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02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边亮明、曹冬利应向高锋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由边亮明向高锋偿还借款27000及,被执行人曹冬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4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高锋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待条件成熟,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4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高忠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