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锋与边亮明、曹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锋,边亮民,曹冬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290号申请执行人高锋,男。被执行人边亮民,男。被执行人曹冬利,女。本院在执行高锋与边亮明、曹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02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边亮明、曹冬利应向高锋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由边亮明向高锋偿还借款27000及,被执行人曹冬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4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高锋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待条件成熟,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4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高忠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