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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7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孝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孝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7536号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光领,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与、肖宗训,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谢孝平,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孝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海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