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申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邱广太、尚志市长寿乡成功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广太,尚志市长寿乡成功村村民委员会,沈玉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3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广太,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仑,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尚志市长寿乡成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长寿乡成功村。法定代表人:刘金成,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玉兰,女,1961年5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朴男哲,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再审申请人邱广太因与被申请人尚志市长寿乡成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成功村委会)、沈玉兰、朴男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1民终5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广太申请再审称,成功村委会与沈玉兰、朴男哲签订的《荒山租赁合同》中面积为105亩,此租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2016年11月26日,经尚志市振兴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实地测量,其实际面积为213.亩,上述测量结果充分表明,双方所签订的《荒山租赁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合同双方恶意串通,严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合同双方当事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邱广太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多年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依法应当给予全部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1月26日,尚志市振兴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作出的测量结论系邱广太自行委托进行的测量,邱广太以此并不能否定成功村委会与沈玉兰、朴男哲于2002年签订《荒山租赁合同》的效力,现无证据足以证明成功村委会在与沈玉兰、朴男哲签订《荒山租赁合同》中涉嫌犯罪。对于邱广太主张索要多年来诉讼所支出的相关费用问题,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为此,邱广太的再审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邱广太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广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子青审 判 员 吴启龙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英禄书 记 员 杜欣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