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7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XX富、黄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富,黄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7549号原告:XX富,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黄海涛,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XX富与被告黄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XX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陈花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无代书记员 黄兆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