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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7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建立与李红舟、商丘市丰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立,李红舟,商丘市丰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551号原告:周建立,男,195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震,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舟,男,1983年6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商丘市丰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平原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99850172。法定代表人:朱会真,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号国际企业中心*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66332M。负责人:邓俊英,总经理。被告: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主路与金桥路交叉口往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982539XW。法定代表人:沈明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立诉被告李红舟、商丘市丰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周建立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时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以上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