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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曾奎、刘宗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奎,刘宗枚,曾照祥,孟浩,湖北俊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奎,男,生于1991年10月25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刘宗枚,女,生于1971年3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曾照祥,男,生于1935年4月13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孟浩,男,生于1987年4月15日,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被执行人:湖北俊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工业园仙女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7037863M。法定代表人:赵中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奎、刘宗枚、曾照祥与被执行人孟浩、湖北俊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1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孟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96200.10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10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灵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