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谷良、王金莲、陈谷良与陈拓、口口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拓、口口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谷良,王金莲,陈拓,口口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558号申请执行人陈谷良,证件号码43232119530726299X。申请执行人王金莲,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黄泥塘村,证件号码432321196411243005。申请执行人陈谷良,男,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黄泥塘村,证件号码43232119530726299x。被执行人陈拓被执行人口口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富强。被执行人陈拓,地址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左家伦村。被执行人口口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大通湖区。陈谷良、王金莲、陈谷良与陈拓、口口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拓、口口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11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拓、口口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拓、口口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拓、口口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拓、口口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谷良、王金莲、陈谷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拓、口口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拓、口口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谷���、王金莲、陈谷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