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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青华与霍山县龙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林学峰、章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华,霍山县龙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林学峰,章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青华,男,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霍山县龙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童贤道,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学峰,男,汉族,1983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章衡,男,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执行王青华与霍山县龙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林学峰、章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给付借款本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霍山县龙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存款118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