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朱广芬与吴金霞、吕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芬,吴金霞,吕长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6民初2462号原告朱广芬,女,51岁,1966年3月4日,地址:延津县,被告吴金霞,女,44岁,1973年8月12日,地址:延津县,诉讼代理人任传政,律师。被告吕长海,男,45岁,1972年7月9日,地址:延津县,诉讼代理人任传政,律师。朱广芬诉吴金霞、吕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王廷宝(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广芬诉称。被告吴金霞、吕长海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廷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