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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程梅先与洪元福、周三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梅先,洪元福,周三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3142号原告:程梅先,女,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建辉,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元福,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周三宝,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远洋大厦23楼。负责人:孙立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凯,男,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梅先与被告洪元福、被告周三宝、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梅先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梅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梅先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程梅先负担。审判员  傅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