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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执0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广华申请执行巴雅尔、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华,巴雅尔,塔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0614号申请执行人刘广华,男,汉族,1953年11月0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个体。被执行人巴雅尔,男,蒙古族,1981年05月0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职工。被执行人塔娜,女,蒙古族,1981年02月0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职工。刘广华申请执行巴雅尔、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内0626民初2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利息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刘广华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内0626民初26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那 日 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