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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姚光华与张东斌、李三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光华,张东斌,李三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778号申请执行人:姚光华,男,194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张东斌,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三巧,女,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光华与被执行人张东斌、李三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7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