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姚光华与张东斌、李三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光华,张东斌,李三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778号申请执行人:姚光华,男,194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张东斌,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三巧,女,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光华与被执行人张东斌、李三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7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