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滩支行与被告路海宽、郝娥、温永良、段秀兰、韩利东、苏永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中滩支行,路海宽,郝娥,温永良,段秀兰,韩利东,苏永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3022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中滩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府谷县中滩。主要负责人:刘亚飞,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宁,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海宽,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郝娥,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温永良,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段秀兰,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韩利东,男,1982年6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苏永霞,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滩支行与被告路海宽、郝娥、温永良、段秀兰、韩利东、苏永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