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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后堤信用社、王建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后堤信用社,王建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975号申请人: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后堤信用社住所地:肃宁县师素镇后堤村。负责人:刘运来,该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王建良,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后堤信用社与被告王建良、李富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后堤信用社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建良名下在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后堤信用社,帐号为28×××00上的存款10000元、帐号为28×××13上的存款20000元、帐号为28×××71上的存款20000元、帐号为28×××31上的存款2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建良名下在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后堤信用社,帐号为28×××00上的存款10000元、帐号为28×××13上的存款20000元、帐号为28×××71上的存款20000元、帐号为28×××31上的存款2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期限自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后堤信用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京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