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异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红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临沂方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临沂方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红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异85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红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红日小区。代表人:马春光,主任。申请执行人:临沂方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仲村镇兴合村。被执行人:山东红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方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红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鲁1311执564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17年10月27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财产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是小区内职工活动中心场所,依法应由红日小区业主共同享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7年10月28日以涉案争议问题有关各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申请��回异议。经审查,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红日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其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解 文 慧审判员 徐 卫 东审判员 主父洪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 欣 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