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姜艳芳诉被告唐淑黛、霍德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艳芳,唐淑黛,霍德鑫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647号原告姜艳芳,女。被告唐淑黛,女。被告霍德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艳芳诉被告唐淑黛、霍德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艳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艳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少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