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魏芳兰与欧阳晓艳、谭化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芳兰,欧阳晓艳,谭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414号申请执行人魏芳兰,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欧阳晓艳,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谭化平,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魏芳兰与欧阳晓艳、谭化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欧阳晓艳、谭化平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文)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书记员 孟 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