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辖终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辛宝秋、何万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宝秋,何万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辖终437号上诉人:辛宝秋,男,1965年9月1日出生,回族,现住文安县。委托代理人:赵炳珍,文安县文安兴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何万喜,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何绍凯,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系被上诉人之子。上诉人辛宝秋因与何万喜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2民初2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辛宝秋上诉称,本案原告起诉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双方合同履行地在被告处,本案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所列被告为“辛保秋”,其起诉所依据的欠款单中落款签名为“辛保秋”,而本案的上诉人即一审管辖权异议人均为辛宝秋,且上诉人在本院审查期间,又对签字的真实性以及双方的买卖关系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本案的被告有待明确,原审法院应当向上诉人释明,在上诉人进一步核实确定被告正确的身份信息后,再行处理管辖权异议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2民初2516号民事裁定;二、发回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重新处理。审判长 栗保东审判员 孙世刚审判员 王铁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