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文娟、贺雨楠、贺国军、王素申请赵光、刘本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分公司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娟,贺国军,王素,贺雨楠,赵光,刘本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82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娟,女,。申请执行人贺国军,男,。申请执行人王素,女,。申请执行人贺雨楠,。被执行人赵光,男,被执行人刘本明,男,。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殷跃章,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娟、贺雨楠、贺国军、王素与被执行人刘本明、赵光、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202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17,076.50元和逾期利息损失,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02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长 范忠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