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8-23
案件名称
陈雪芳、吴立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芳,吴立珍,曾芳平,许爱玉,陈新明,洪红祥,郑茂俭,李松银,崔仙艳,黄爱峰,李胜利,刘祥叶,丁从于,李梅友,曾芳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异40号异议人:陈雪芳,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异议人:吴立珍,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异议人:曾芳平,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异议人:许爱玉,女,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异议人:陈新明,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异议人:洪红祥,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异议人:郑茂俭,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异议人:李松银,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异议人:崔仙艳,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异议人:黄爱峰,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异议人:李胜利,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尹川县。异议人:刘祥叶,女,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丁从于,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李梅友,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执行人:曾芳玉,女,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从于与被执行人李梅友、曾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执行拍卖了被执行人李梅友持有的玉环县环球齿轮厂33.37%财产份额;执行拍卖了被执行人曾芳玉持有的玉环县环球齿轮厂16.63%财产份额。2017年8月1日,本院作出了确权裁定。2017年8月3日,送达买受人。2017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拍卖价款分配方案。2017年11月1日,异议人陈雪芳等12人对本院作出的分配方案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异议人陈雪芳等12人异议称,其与被执行人李梅友、曾芳玉民间借贷纠纷等12案件的法律文书均在法院执行拍卖被执行人李梅友、曾芳玉在玉环县环球齿轮厂的财产份额前生效。执行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的拍卖价款分配方案中没有12名异议人参与分配。现提出拍卖价款尚未支付。要求法院重新制作分配方案,12名异议人要求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对被执行人李梅友经笔录询问,其认为12名异议人均已起诉并有生效法律文书,现已申请执行,应当平等参与分配。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梅友、曾芳玉系夫妻关系,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执行拍卖了被执行人李梅友在玉环县环球齿轮厂所持有的33.37%的财产份额;同日执行拍卖了被执行人曾芳玉在玉环县环球齿轮厂所持有的16.63%的财产份额。本院作出确权裁定书后于2017年8月3日送达买受人。2017年10月20日,本院制作拍卖价款分配方案。异议人陈雪芳等12人未申请执行,没有列入分配。2017年11月1日,异议人陈雪芳等12人认为本院制作的分配方案违法,侵害了其权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12名异议人的执行债权法律文书均于本院作出裁定拍卖两被执行人在玉环县环球齿轮厂的财产份额前生效。12名异议人已于2017年11月2日-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申请当日立案。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院制作的分配方案未将12名异议人的执行债权列入分配是否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由于12名异议人在本院制作分配方案时未提出执行申请,故本院制作分配方案未将12名异议人的债权列入分配符合该解释的规定。但在本院制作分配方案后,拍卖价款未予偿付前,12名异议人提出申请执行,要求参与分配。依照该条文的规定要求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本院认为,作为两被执行人在玉环县环球齿轮厂的财产份额,在本院送达拍卖确权裁定给买受人时已处置完毕。但财产份额变现的拍卖价款尚未支付。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平等保护实现债权,不应苛求申请执行人并设置过多障碍而失去平等参与分配的立法目的。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的规定,对于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故12名异议人提出要求参与分配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重新制作被执行人李梅友、曾芳玉在玉环县环球齿轮厂的财产份额拍卖价款分配方案。二、异议人陈雪芳、吴立珍、曾芳平、许爱玉、陈新明、洪红祥,郑茂俭、李松银、崔仙艳、黄爱峰、李胜利、刘祥叶的执行债权参与分配。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审 判 员 方玲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一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