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4民初7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孟繁涛与陈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涛,陈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328号原告:孟繁涛,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陈晖,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孟繁涛与被告陈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繁涛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繁涛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1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孟繁涛2100元。审判员  谢然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黎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