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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伟与聂伟、关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聂伟,关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高伟。被执行人聂伟。被执行人关宇。本院在执行高伟与聂伟、关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聂伟、关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