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5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姚启军、程为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启军,程为清,沈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173号被执行人:姚启军,男,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程为清,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沈秀红,女,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姚启军犯诈骗罪、盗窃罪、程为清、沈秀红犯诈骗罪,本院(2016)苏0581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姚启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程为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沈秀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四、责令姚启军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沈秀红名下有苏J×××××车辆,因未发现车辆下落而暂未能执行。此外,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姚启军尚未执行到位一万元、被执行人程为清尚未执行到位五千元、被执行人沈秀红尚未执行到位四千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及退赔赃款、赃物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允枫审判员 葛晓春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