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兴国申请执行大庆市金地粮园米业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国,大庆市金地粮园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陈兴国,男,1962年5月4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地粮园米业有限公司,住林甸县林甸镇。法定代表人:许红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兴国与大庆市金地粮园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飞审判员 胡 镇审判员 李江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凡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