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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宁国市舟鹏碾磨材料有限公司、易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舟鹏碾磨材料有限公司,易国平,万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恢59号申请人:宁国市舟鹏碾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开发区宜黄路鸡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75873037。被执行人:易国平,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万书德,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宁国市舟鹏碾磨材料有限公司与易国平、万书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宁国市舟鹏碾磨材料有限公司2017年7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易国平、万书德买支付执行款20000.00元,现易国平、万书德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1)宁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道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