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9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陈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9559号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对原告陈成龙诉被告缪云德、徐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浙1002民初955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页上数下第八行“诉请:被告缪云德、徐丹萍共同返还借款本金1500元”。现更正为“诉请:被告缪云德、徐丹萍共同返还借款本金15000元”。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页上数下第十五行“借条载明月利率1.5%,未载明借款期限”。现更正为“借条载明月利率2%,未载明借款期限”。审 判 员 项海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超霞代书记员 陈思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