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8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成忠金与西安三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忠金,西安三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浩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415号原告:成忠金,男。被告:西安三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黄土坡村。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曹浩(曾用名:曹坚),男。原告成忠金与被告西安三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曹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成忠金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忠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