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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娜与永济思达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永济市思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54号申请人:李娜,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济市思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尉安国,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洲与永济市思达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永济市思达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督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提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继涛审 判 员  尉继民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朝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