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7执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文江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江,陈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837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江,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被执行人陈海林,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申请执行人刘文江与被执行人陈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文江依据本院(2017)京0117民初2132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陈海林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归还刘文江借款本息5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执行联动系统多次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陈海林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刘文江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海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陈海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京0117民初2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久新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于思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