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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文全与林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全,林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60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全,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林秀,女,196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李文全与被执行人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1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林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李文全借款人民币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林秀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由周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55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余额的银行存款,故未采取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有价证券、网络银行登记信息。3.通过江苏法院“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林秀,但均未能查找到。5.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林秀户籍所在地如皋市××石庄居民委员会调查,该居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林秀目前具体去向不明,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6.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林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本院依法将本案执行进程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文全,其未对本院执行进程提出异议,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林秀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1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