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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6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6578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6578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苏州路255号。法定代表人:张圣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珠、周维来,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戴晋,男,1973年6月4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