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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郁桂根与冯旭光、张永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桂根,冯旭光,张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2执39号申请执行人:郁桂根,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被执行人:冯旭光,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被执行人:张永梅,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郁桂根与被执行人冯旭光、张永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郁桂根于2017年10月28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602民初4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盛海滨审判员 叶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