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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郑永杰申请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顾完平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永杰,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顾完平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790号申请人:郑永杰,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申请人: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西路153-8滨海公寓。法定代表人:顾完平。被申请人:顾完平,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郑永杰因本院公告拍卖被申请人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顾完平所有的“涌禾15”船,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涌禾”船船舶拍卖款中优先受偿船员工资款60000元,并提供了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舟劳仲案字[2016]第0079号仲裁裁决书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永杰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申请人郑永杰任随船机务人员,在离职一年内向仲裁机构提出工资主张,其船舶优先权主张可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郑永杰债权登记的申请。二、确认申请人郑永杰就其60000元工资款对“涌禾15”船享有船舶优先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顾完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凌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