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何新社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兆余社区居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新社,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兆余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2447号申请执行人何新社,男,1957年9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兆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何国栋,系该居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何新社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兆余社区居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兆余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兆余社区居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西兆余村)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兆余社区居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西兆余村)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