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与梁文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梁文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民初2335号原告: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开平大道1号5幢422-424房。负责人:李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淑娉,该公司员工。被告:梁文铮,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港公司”)诉被告梁文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9月6日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淑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文铮经本院合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梁文铮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代扣代缴、水电分摊费用)5386.30元,违约金853.98元,以上共计6240.2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梁文铮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名为佛山市三水广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现已更名为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原被告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居住的“富港·天悦”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须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收楼之日起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向物业公司预先缴纳,具体标准暂定为业主每月按1.6元/㎡缴纳,且原告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租金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如果被告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被告系“富港·天悦”小区3幢2705房的业主,该业主的房屋面积为139.14平方米,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住宅物业管理费5386.30元、违约金853.98元,以上共计6240.28元。被告富港公司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原件一份,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一份,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负责人李军身份证原件一张,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情况。4、EMS快递单原件三份,邮件查询复印件三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物业管理服务费情况。5、交款通知书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欠费情况。(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无异后,已退回给原告富港公司)被告梁文铮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核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居住的“富港·天悦”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须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收楼之日起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在每月5号前向原告物业公司预先缴纳,即每月按1.6元/㎡缴纳,原告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租金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被告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被告系“富港·天悦”小区3幢2705房的业主,于2015年4月30日接收上述房屋,房屋面积为139.14平方米。被告接收房屋后,没有向原告缴交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的住宅物业管理费4897.20元、截至2017年5月的住宅物业管理费违约金(滞纳金)853.98元以及各项公摊、代缴费用489.10元(含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的公共电费196.80元;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公共分摊水表费10.50元;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监控值班室公共表费1.70元;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监控中心公共表费42.80元;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的普电梯费72.20元;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水泵分摊费39.10元;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消电梯费86.7元;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园林分摊电费22.60元;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园林共摊水表费11.70元),以上款项合计6240.28元。本院认为,本案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应依《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履行义务,被告拖欠原告住宅物业管理费4897.20元和各项公摊、代缴费用489.10元以及住宅物业管理费违约金853.98元,合共6240.28元,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文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支付住宅物业管理费4897.20元和各项公摊、代缴费用489.10元以及住宅物业管理费违约金853.98元,合共6240.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此款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梁文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荣坤审 判 员 李章平人民陪审员 林淑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锦宁李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