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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某申请执行与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457号申请执行人:范某,。被执行人:胡某,。申请人范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26民初9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6民初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胜武执行员 :朱振涛执行员 :李孟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林 来源:百度“”